高新区(新市区)教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高新区(新市区)教育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等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八条 信息中心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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