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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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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决定

  

提交部门

法制审核机构

审核内容

1

行政许可

农业农村局名义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作出的,适用听证程序许可或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科室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2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名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内部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运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3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名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场所的决定

《行政强制法》

第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内部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4

其他

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内部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认定的事实、证据;(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四)执法程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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