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决定 |
依 据 |
提交部门 |
法制审核机构 |
审核内容 |
1 |
行政许可 |
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作出的,适用听证程序许可或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科室 |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审核 |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2 |
行政处罚 |
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部进行审核。 |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运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3 |
行政强制 |
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场所的决定 |
《行政强制法》 第四条 |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部进行审核。 |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4 |
其他 |
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部进行审核。 |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认定的事实、证据;(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四)执法程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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