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检查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清单 一、检查事项 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渔政、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种子、化肥、农药、种畜禽、农机安全监理和大型工程机械等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三款。 (四)《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 (五)《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三款。 (六)《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八)《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三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五条。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 (十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十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三、执法检查范围高新区(新市区)行政辖区。 四、执法机构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执法程序∶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行政检查流程图。 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一)现场咨询∶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二)电话咨询∶0991-3660042。 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1213。(二)电话监督投诉∶0991-3852294。 八、办公时间地点∶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3∶30;15∶30—19∶3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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