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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检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8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清单  

一、检查事项  

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渔政、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种子、化肥、农药、种畜禽、农机安全监理和大型工程机械等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三款。  

(四)《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  

(五)《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三款。  

(六)《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八)《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三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五条。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  

(十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十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三、执法检查范围高新区(新市区)行政辖区。  

四、执法机构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执法程序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行政检查流程图。  

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一)现场咨询∶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二)电话咨询∶0991-3660042。  

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1213。(二)电话监督投诉∶0991-3852294。  

八、办公时间地点∶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3∶30;15∶30—19∶30(北京时间)。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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