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做好高新区(新市区)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支撑保障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4号)、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统筹做好乌鲁木齐市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乌环函〔2020〕1号)及自治区、市、区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促投资稳增长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统筹做好高新区(新市区)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一)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继续落实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和要求。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名录》)中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见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该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
(二)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
在开展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试点范围,将《名录》中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17大类44个小类行业的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见附件2)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试点工作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期限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0号)执行。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审批流程(试行)
1、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见附件3)等相关申报材料并完成相关公示后(报告书、报告表受理和拟审批公示同步进行,公示时间合并,分别为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2、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进行审核,如需修改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完成修改;
3、依法出具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审批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内均含受理和拟审批时间)。
4、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出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之后3日内,依规完成与生态环境部联网报送工作。
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当完善审批流程。
三、其他相关事宜
审批部门: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受理窗口:乌鲁木齐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资费情况: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991-3835684;
意见反馈电话:0991-3096492。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附件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附件3: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
附件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附件: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docx
附件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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